2015年1月31日,重庆市民张某委托其亲属到汽车销售公司欲购买一辆银色的别克GL8汽车,在与销售人员磋商后,张某作为买方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所购车辆为别克GL8经典型、2.4L、银色轿车,车价18.5万元。
合同还约定,交车方式为自提自运,交车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即当日,交车地点为汽车销售公司。
随后,张某的亲属分两次刷卡支付车款18.5万元、保险费6552元、车船税660元、倒车雷达500元、前置续保服务费900元、补缴款100元,合计193712元。
张某的亲属在等待获取临时行驶牌照和购车发票时,发现车内有一张牌号为渝A36729的临时车牌,签发时间为2014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14年11月6日,记载的所有人为陈某,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涉案车辆一致。
据法制晚报报道,张某的亲属认为这辆车是旧车,要求4S店赔偿,但4S店拒绝了这一要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涉案车辆停放于汽车销售公司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判决退还张某车辆价款18.5万元,并赔偿55.5万元;退还前置续保费、倒车雷达、补缴款等合计1500元;赔偿保险费、车船税合计7212元。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即将原来的“1+1”赔偿升级为“1+3”赔偿,“1+3”惩罚性赔偿条款无疑是消费维权最耀眼的亮点之一。与该法律相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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