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原公司产品对比图吐槽,离职员工李刚(化名)被原公司告上法庭。
李刚原是重庆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名售后服务人员。他今年春节后辞职,随后在微信朋友圈将5张锈迹斑斑的矿机产品和该公司在一次产品推介会上的图片放在一起并留言:“用了一个月就成这样了,以后谁还敢要他的。”
原告重庆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有损公司名誉,今年5月将他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上周四,巴南区法院主持调解,小李当庭在朋友圈发出一份致歉信:“本人在微信圈内发布对比图,属不实言论,影响到企业的名誉,在此我向公司赔礼道歉……”此举得到原告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微信微博不是想说就可以说
承办法官称,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盛行,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传播效应。相较于一般传统信息传播和交流方式,朋友圈的信息(广告)发布或者转发更易获得受众(潜在消费者)的关注和信赖。用这些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容易发生网络侵权案件,因此发布者要尽到一定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为虚假、不实的信息而在朋友圈发布或转发,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此外,无论以何种媒介或者方式(当然也包括利用自媒体)转发虚假广告、言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严重情形下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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