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包机把电信诈骗分子抓回国,但是他们真的进了审判程序、蹲了监狱吗?未必!由于取证难度大,造成了电信诈骗案件“抓多判少”、“重罪轻判”问题较为突出。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副总裁陈伟才说,他在调研中获得了一组数据,“虽然这些数据不是对应同一时期的,但抓得多、判得少,重罪轻判的现象是比较明显的。”陈伟才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建议中提出,在打击电信诈骗中,希望不要把电信诈骗案件等同于其他诈骗案件评判标准、量刑标准以及对证据的要求,并建议对刑法有关电信诈骗的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
电信诈骗案难以获得完整证据链
“虽然这些数据不是对应同一时期的,但电信诈骗案件抓得多、判得少,重罪轻判的现象是比较明显的。”陈伟才解释,这主要是因为电信诈骗案件取证难度大。
“希望对刑法电信诈骗的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陈伟才认为,电信诈骗是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方式,有别于传统的诈骗,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方面,应该结合电信诈骗的特点来明确解释相关条款。
陈伟才说,跟传统的诈骗方式不同,电信诈骗主要是利用通信网络,通过银行渠道来实施作案,受害者根本看不到犯罪分子,而且经常出现“两头在外”的情况,即拨打诈骗电话窝点在境外、诈骗款取款点在境外,给公安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难度和障碍。从实际破获的案件看,比较难以获得完整的证据链条。“有些证据甚至是无法取得的,一些数额也难以查证。”
陈伟才说,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目前司法部门还是根据刑法中对传统诈骗案的证据链要求和刑罚标准来衡量判案,并没有根据电信诈骗所呈现的新特性进行调整。
他建议,法检两院要深入电信诈骗案的办案一线,甚至跟随办案人员到境外抓捕现场、到境外犯罪团伙作案窝点去了解电信诈骗的案件特点,对这类案件的规律、证据的构成会有新的认识。而不是法检两院坐在法庭里,拿着现行法律规定的“尺子”,去要求电信诈骗案的证据必须符合哪些条件要求。“对于一些证据,侦查机关是否能够取得他们并不清楚,这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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