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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