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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手机索要2000元好处费:结果被狂殴

时间:2016-08-19 | 来源:互联网 | 阅读: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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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捡到的手机还给失主,本想得到点‘好处费’,没想到不仅好处费‘泡汤’,而且还被失主和其同伴抢劫殴打。”去年10月份,贾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近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90后小伙袁长江和许彪因抢劫罪被判三年三个月和四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袁长江和许彪两人在小餐馆聚餐并喝了酒,之后去网吧打游戏放松。不久,袁长江发现手机没了踪影,于是求助于许彪,许彪用自己的手机打了过去,竟然接通了。接电话的是贾先生,当天晚上他在路边捡到了手机,夜深人静,行人稀少,便临时收起了这意外之财。电话里,双方“谈妥”了归还手机的2000元好处费,并约定了见面时间及地点。

凌晨一点,双方准时来到了建行某网点。见面后,贾先生归还了捡到的手机,让他没有料到的是,接下来袁长江和许彪非但没有给他承诺的“好处费”,反而提出与手机一块丢的还有装着4000元现金的钱包,并威胁让他即刻归还。

惊慌失措的贾先生坚持自己没捡到钱包,但身材瘦小的他实在不敌两个小伙拳打脚踢,不一会儿便被强行拖到附近一个小花园。之后,许、袁两人以私藏了钱包为由对其强行搜身,抢走了贾先生的手机、掏空了钱包里的900余元现金,后又担心报复,两人便拍下贾先生的身份证进行威胁,让他将不够4000元的部分钱款打到卡上,否则会找上门。

作案之后,两人慌忙离开现场,趁着酒劲径直去了某发廊花费650元嫖娼、50元打车,剩下的200元给了袁长江,抢到的手机留给了许彪。

徐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彪、袁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价值1500余元的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徐汇检察院指控以抢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罪名成立。最终依法判处袁长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判处许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两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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