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权益受损,专家表示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此外,上海市消保委在对手机容量的调查中发现,对于手机容量的表述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手机厂商在产品外包装或者广告中宣称的容量,即为标称存储容量;另两种为消费者只能在手机系统设置中查看到的实际存储容量以及可使用存储容量。本次试验的19款手机,容量从4G到32G不等,按照可使用容量占标称容量比例来分析,占比最高的一款手机其可使用容量为27.1G、标称容量为32G,占比为85%;占比最低的一款手机可使用容量为4.26G、标称容量为8G,占比仅为53%。
而在卸载部分预装软件后,手机容量的变化也不尽相同。16件可卸载软件的手机中,有4款卸载软件后显示可使用容量没有变化,专家表示,这说明其实软件依然存在,根本没有被物理卸载。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律师表示,智能手机厂商的这种做法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是知情权,智能手机经营者应该在产品包装上或者宣传中告知消费者手机的真实容量。二是选择权,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时应该可以依个人需求或喜好选择软件的安装,经营者为方便消费者在手机中预装的软件应适度适量。三是公平交易权,类似预装与手机正常运行无关且消费者无法卸载的软件,以及偷跑流量的预装软件,其实都有违公平交易原则,说得严重些已经涉嫌欺诈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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