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依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授权手续,新浪互联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占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其所有视频的权利以及采取一切法律手段阻止第三方违法使用上述视频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从涉案转播赛事的网络地址、网页显示的入口状态等可以看出,该赛事转播是在乐视网项下子域名地址下播出,即乐视公司对涉案转播赛事享有控制权。天盈九州公司以链接为技术手段与乐视公司分工协作,未经许可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赛事转播,凤凰网的转播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赛事享有的转播权利。
此外,转播画面的形成是对多个镜头选择、编排的结果,不同的机位设置、画面选取和编排、剪切等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不同的画面效果反映了其独创性。故录制形成的画面,应认定为作品。乐视网、凤凰网合作转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因被告的转播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了调整,故法院对原告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在凤凰网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宣判后,天盈九州公司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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