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方某购买商品的价款为18450元,其三倍为55350元。故法院判决,卖家毛某和陈某应当赔偿原告55350元。
湘ICP备2022002427号-10湘公网安备:43070202000427号
© 2013~2019 haote.com 好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