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0年首次修订的《广告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过去20年,互联网在国内经历了从诞生到崛起的跨越式发展,而此番修订后的《广告法》也将互联网上的广告发布行为纳入管理范畴。
有人说,新《广告法》敲响了智能手机夸大宣传的丧钟,也有人说,新《广告法》施行后,“XX的违反《广告法》”已成为厂商营销推广的新噱头,那么,新《广告法》到底对互联网有多大影响呢?
新《广告法》共“五条八处”涉及互联网
在总计75条的新《广告法》中,有“五条八处”明确涉及互联网,包括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其中,除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外,其余三条均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款。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简单说,《广告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广播、电视、报刊音像等传统广告发布者等同视之,也就相当于承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广告法》下的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显然,按照此条规定,互联网已经正式明确为广告的发布渠道或平台。此前,包括门户、搜索等在内的诸多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大多以“技术服务”名义为用户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如今,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今后包括新浪、腾讯等在内的门户网站,以及百度、搜狗等在内的搜索平台,以及京东、淘宝等在内的电商平台,不适宜再以“技术服务”为名从事广告发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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