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赵华还强调,如果刷单涉及金额很大,损害了责任方的相关权益,且满足捏造合同事实等条件的情况下,则有可能被定性为“合同诈骗”,此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因为刷单者基本没有主动申报个人收入的习惯,刷单所得的“灰色收入”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可能要承担“偷税漏税”的相关惩罚。
而对于涉及到刷单行为的饿了么、美团、滴滴打车、Uber等平台,赵华认为,如果他们涉嫌纵容刷单行为以换取虚假数据,实际上是损害了投资人的股东权益,投资人有权利要求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刷单行为。而且,公司的客户、商家也可以“虚假宣传”的名义对其提起诉讼。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职业刷单公司,赵华律师认为,如果刷单行为满足了犯罪条件,那么刷单公司则可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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