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郑某隆与梁女士电话联系,请求其帮忙联系解冻账号,并答应解冻后全额退款、解除交易。原来,淘宝网客服人员发现郑某隆的账户上余额不足30万元,收款后也没有发货,且淘宝网方面一直联系不上郑某隆本人,遂将其账户冻结7天。
之后两天,梁女士催促郑某隆发货或退款,而郑某隆根本无货可发也无钱可退,遂扔掉了手机、电话卡和上网的电脑并搬离了出租屋。
梁女士发现被骗后报警并申请售后维权,淘宝网几日后向梁女士退回了23.2万元。去年3月,藏匿4个多月的郑某隆也被警方抓获。
庭审焦点
诈骗既遂金额是30万还是6 .8万元
近日,天河区法院审理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隆诈骗金额是30万元,且属于犯罪既遂。而辩方则认为,郑某隆转账到银行账户的金额为6.8万元,剩余23.2万元都被淘宝网冻结且退回给被害人,所以犯罪既遂金额应为6.8万元。
天河区法院方面认为,支付宝账户不同于银行账户。支付宝用户在注册时,已经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对自己的网上交易和支付宝账户使用进行必要合理的监督及管控,淘宝和支付宝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单方面限制支付宝账户使用功能、冻结账户资金的权力。而银行账户则不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除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可依职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以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因此,用户对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的控制支配权限是不同的。
在该案中,被害人将30万元划入郑某隆的支付宝账户,郑某隆仅提取了其中6.8万元。后淘宝网发现该笔交易异常并主动采取限制取款功能、冻结资金等管控措施,致使其无法再提取余款23.2万元,余款最终由淘宝公司退还被害人。可见整个交易过程和支付宝账户均处于淘宝及支付宝公司的管控之下。
因此法院认定郑某隆已提取的6.8万元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对没有实际控制的余款23.2万元,属于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郑某隆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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