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淘宝公司承担退还货款2979元的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为何淘宝要担责
市五中院主审法官胡智勇介绍,本案中,淘宝在明知销售者销售假货并应当依法承担欺诈之民事责任时,将暂存货款划付给销售者。这对受害人正当权利明显不利,却对售假者利益保护有加;
涉案商品为假货,淘宝要求先行退还假货才退还货款,属于偏袒卖家的无理霸王条款,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淘宝可以继续暂扣货款而没有继续暂扣,该情形构成“未采取必要措施”,直接导致消费者没有得到退款,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悉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不力的,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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