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平台在该事件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余超表示,只有在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销售假货,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网购平台在收到尹小姐的维权申请后,要求尹小姐提交各种证据,“证明产品是假就强人所难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工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工商行政机关负有“打假”的行政职能,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之后就介入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因为普通老百姓是没有调查权的,而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掌握资源、拥有调查权力,有义务履行职责。在这个事件中,工商部门把行政机关介入的门槛提高到举证,是不应当的。行政机关不能坐在那边等着消费者拿证据,自己只充当仲裁者的角色。
这里面还有一个误区,即“投诉”和“证明假货”是两个概念。消费者只负责投诉;而判断销售者有没有违法行为,应该由行政机关负责查明。余超说,这就好像受害人只负责报案,而判断对方是否违法,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从本案来看,消费者历经艰辛举证,实际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变相保护了知假售假者。”余超说。
那尹小姐“正确的打开方式”是怎样的呢?
余超说,在该案例中,尹小姐发现自己在网上买到的是假货,在只有线索,而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尹小姐应当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而不需要自己举证。工商局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60天内处理、调查此事,比如可以要求卖家出示购买发票,验证发票的真伪,委托品牌厂商或者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甚至调查卖家的实体店铺中是否还有更多假货存货等。否则,工商局就属于行政不作为,尹小姐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只要求行政机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尹小姐则无需举证。而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仅收取50元的行政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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