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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网络支付新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谁得了便宜?

时间:2015-12-31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 | 阅读:52

话题: 第三方支付

可以看到,央行28日发布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跟其2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里面的精神是一致的。

《办法》的监管指向是,阻止支付公司“异化”为“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回归其诞生时的使命: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

在吹风会上,央行介绍,出台《办法》的初衷是“不希望支付账户有太多的资金沉淀”。截至2014年底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余额为2000多亿,主要集中在支付宝、财付通。这沉淀的两千多亿元或让央行担心到夜不能寐。

吸收存款和支付清算是银行的基本功能,在缺乏与银行类似的严格监管约束下,支付账户已经实现事实上的网络银行功能,资金沉淀让其成为存款类的金融机构,而又没有受到银行的账户资金安全及配套的流动性监管。

《办法》的一个杀手锏是区分银行全功能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区别,也就区分了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银行的业务边界。第二个杀手锏就是强调支付账户实名,支付清算协会的数据显示,2014年完成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共有9.45亿个,只占总支付账户总量43%。

不论是支付账户的分类,还是银行账户的分类,逻辑一脉相承: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分类ABC,与对银行的个人账户I、 II、 III 类遥相呼应。背后的逻辑都是:账户的级别越高,你所能使用的福利功能和额度也就越多。分类监管可谓一举两得,一来为创新留下了空间,二来也守住了安全的底线。

打个比方,这有点类似于居住证积分的制度,积分越高可享受的公共福利越多,比如说120分可以办护照,140分可以买房,160分小孩可以上学等等。

通俗的说,好孩子享受到的监管更为宽松。根据《办法》,若支付机构被评为A类且Ⅱ类和Ⅲ类账户实名比例达到95%以上,即可享受账户实名验证不受渠道限制、单日限额提高等优惠。

根据办法,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从Ⅰ类账户到Ⅲ类账户,身份核实逐渐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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