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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开庭辩方强势:王欣离法律制裁更远了

时间:2016-01-08 | 来源:创事记 | 阅读:105

话题: 快播

显然,根据王欣等快播团队对快播技术的介绍,相当于快播给用户提供了一种专属的文件上传服务(生成哈希码),以及专属的点播或播放服务(哈希码或上传文件只能通过快播播放器播放)。

而“编码技术解码播放技术”实际上就是快播视频播放服务的核心,不论是生成“哈希码”抑或其他编码形式,快播都对包括淫秽色情视频在内的各种视频文件提供了编码服务,并在编码基础上对用户通过快播播放器点播或观看相应视频提供了解码播放服务。

从“文件上传编码”到“快播解码播放”,不论是合法视频内容,还是违法视频内容,快播已经通过自身技术为相应视频的传播和播放提供了技术服务或支持。

换言之,不论王欣等快播管理团队如何辩解或说明,他们都无法否认对视频传播和播放提供了服务,而这恰恰是认定它们构成犯罪的重要前提之一。

快播被用户利用传播淫秽视频超100个就难逃罪责

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利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在何种条件需要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将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淫秽色情视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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