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朱巍表示,按照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出现欺诈应该是退一赔三。当时制定此条法律时,是我国第一次大规模引入惩罚性赔偿,担心赔的太多诱发一些道德风险,杜绝一些投机取巧的现象。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价格的变动和打折促销等现象增多,按照最初花钱的金额三倍赔偿额可能是不够的。也有人建议这种打折商品的赔偿按照原价来赔付,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立法的传统思路,我们基本上都是按照花了多少钱的倍数来赔付。但除了给消费者赔付外,行政管理部门还会对商家进行罚款,罚款与民事赔偿是不冲突的,这样也能起到惩罚的目的。
苏号朋认为,消费者可以先通过投诉等办法,要求违规商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这是《合同法》的范畴,此外还可以根据消法要求“退一赔三”的赔偿性补偿。“‘假机票’事件并不是一个个案,而是长期、广泛存在的一种欺诈性交易手段,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破坏,监管部门应该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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