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偏学术的语言来说,性别被视为一个二分变量(dichotomous variable),数值只有两个,男或者女,控制这个变量,能够更准确地传达竞技项目的本意。除了性别这个在绝大多数项目中都被控制的二分变量之外,在举重,柔道等比赛中,选手们按照体重加以分组,以减少体重这一因素对比赛公正性的影响,只是分级较多,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个连续变量了。
影响比赛成绩的原因千千万万,为什么偏偏只有性别和体重,被视为“应该控制”的变量,而其他因素,如身高、种族、体能、惯用手等,却没有被加以区分呢?除了一些历史的、偶然的因素,主要的伦理考虑,据称是基于该因素是否天生。很多人都认为,性别是天生的、二元的,不是男人就是女人,每一个新生儿刚出世时,除了健康与否,第一个问题就是“是男是女?”。
哪怕一时之间难以判定,医生们也会像烧了屁股似的和家长沟通,建议通过手术为孩子“选择”一个性别,似乎性别是人类处理对象时接近于本能的归类法,不是男性就非得是女性不可。大家或许听说过西蒙·波伏娃的“生理性别是天生,社会性别是建构”的理论,却不一定知道生理性别也同样复杂得令人头疼。诚如上述所言,性别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复杂,更精妙,哪怕人类不是在从“理想男性”到“理想女性”的实数轴上均匀散落,也绝不是我们所想象的离散的伯努利分布(又称0-1分布)。
如果我们如此纠结于“间性人”参加女子比赛时给其他选手带来的不公平,我们为什么不按照非洲人,欧洲人,亚洲人各自具有的种族天赋(田径,游泳,乒乓)而加以分隔?比如短跑,分为亚洲组,欧洲组和非洲组,是不是对各个种族的人会更公平一些?比如篮球比赛,身高带来的优势十分明显,分成一米八以下组和一米八以上组,是不是会更公平一些?更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在棒球比赛:因为棒球比赛的规则和特性,所有人都知道,左投手相比右投手有着巨大的优势,在一般人群中,左撇子大概占10%,而在棒球投手这个人群中,左撇子的比例却高达30%左右!是不是还要分成左撇子组和右撇子组,才能保证比赛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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