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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锂离子电池管理办法印发

时间:2015-12-30 | 来源:IT之家 | 阅读:125

话题: 锂离子电池 工信部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需提供一份,且(二)至(十二)项材料,需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复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纸质材料1份。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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