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核实。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已经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停产超过1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并责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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