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中,公诉人称CEO“明知仍放任”,对此快播负责人和辩护人也进行了针对性反驳。一时间,如何证明“明知”也成为法律界人士讨论的话题。
吴法天认为,公诉人要想证明被告“明知”并不容易。
“快播软件是免费的,它本身并不靠软件使用收费,大量侵权或者淫秽内容却以种子的形式存在于其缓存,甚至在其托管的服务器里面。通过这些种子,加速用户之间的下载速度,这是表面,但真正吸引用户‘刚性需求’的,正是这些淫秽视频的内容和快速便捷的检索工具,当时没有一个工具能如此大量地黏合淫秽视频网站和用户。通过快速吸引大量用户、占领市场,可以马上获得巨额的广告费和资本的投入,这才是快播的盈利模式。“吴法天认为,这种盈利模式不能长久,因为存在法律的禁区,一旦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资本就不会进入,其转型就存在问题,事实证明,果然是在其积极转型前“事发了”。
那么快播的负责人是否知道呢?吴法天认为,刑法上规定的“明知”和“应当知道”是通过外部因素来判定的,例如,快播传播的视频中有大量的淫秽内容,作为负责人不可能、也不应该不知情,何况有关部门还处罚过或者约谈过——处罚或者约谈都可以作为以后证明你“明知”的证据。
“然后要看在查禁淫秽内容上,快播有没有尽到必要的义务,如果你的技术可以做到查禁50%,但你只查禁了0.5%,那就是明显放任。”吴法天说,快播也知道,如果屏蔽或禁止盗版和淫秽视频传播,用户马上大量流失,因此不愿放弃前期的市场成果,还是抱着侥幸。被处罚之后,还是有火中取栗的心态;控方不需要证明其故意,只要证明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
1月15日,在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网络与法律对话:快播案件的法律思考”活动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认为,要想证明快播的负责人是否“明知“,就看公诉人能不能找出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这些负责人知不知道快播的某一个用户或一群用户在某个时间点、某个地点,利用快播的技术上传了淫秽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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